各省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正式施行。中央决定,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经中央同意,现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经中央批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使用行政编制或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先后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范围。十多年来,这些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按照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和基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不断深化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后,中央决定这些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继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将进一步推进这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这些团体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要高度重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工作,切实按照中民[2006]9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直辖市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