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除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以外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6、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1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海域、滩涂、渔船等经营项目及从事规模种养殖、有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组部,由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5、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各高等院校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16、各市区党委、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党工委和市委直属的其他各党(工)委,每半年要向市委缴纳一次党费。具体上交比例为:各市区委按本地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交市委;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工委按本地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交市委;市委直属其他党(工)委按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交市委;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党委按照本地本系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交市委。
上交市委的党费要分别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25日前。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管理
1、专人管理制度。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2、收支存储制度。党费要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基层党组织交纳的党费时,要统一开据市委组织部印制的"党费收据"。对每一张党费支出发票,要做到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手续齐全方可入账。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定期核准制度。每年年初,要以支部为单位对所属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进行核定。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随时进行核准,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费报告制度。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监督检查制度。要定期对基层党组织上交党费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要对本市区、本系统、本单位党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