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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06日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的主要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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