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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06日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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